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非高危行业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为防止两次培训间隔过长,相关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和期间安全意识弱化,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8个月。
安科院:GB18218、GB 36894、GB/T 37243、GB18265 标准解读
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