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具体的规定是:
1.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但不满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不能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